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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孝子分得四成
来源:陈鸿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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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孝子分得四成

核心提示: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进程的加快,很多原先地处偏僻、少人问津的老宅也面临拆迁,价值倍增。这本是好事,可由于一些老宅主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表述不清,导致老宅的后人们为房子的分配起纠纷,甚至弄得亲人间不得不对簿公堂,闹得很不愉快。就此,陈鸿星律师精选了以往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解决此类纠纷有所帮助。

案例一 四兄妹对簿公堂 法院明确份额

周甲、周乙、周丁、周丙等4兄妹的父母亲于2001年和2006年先后去世。他们的父亲遗留有仓山区的一套老房子,平时主要由周丁一家居住。

2014年,周丁与仓山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述房屋货币补偿款31万多元,其中“提前搬迁奖励”为6万元、“租房补贴”为2万元。

因为亡父没有留下有关这套房子归属的遗嘱,4兄妹之间对房子补偿款的分配又达不成一致意见,他们只得对簿公堂。

共同原告周甲、周乙和周丙认为:被告周丁在没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仓山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他们和周丁同为已故父母财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均等继承已故父母的遗产,而不应由周丁独占这套房子的补偿款。

被告周丁不同意他们的观点。他辩解称:诉争房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不是他父亲的遗产。该房的产权虽归亡父所有,但已于20多年前遭遇特大台风倒塌灭失。现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被征收的诉争房,是他于1990年在原址上重新修建的,当时重建的事务和费用均由他和妻子承担,他一家一直在该房居住使用至房屋被征收时,所以被征收的房屋理应归他所有,而非父亲遗产。

另外,即使诉争房是父亲的遗产,由于父亲自退休后就和周丁一家一起生活,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父亲的衣食住行一直由周丁一家照顾,直到其去世。周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理应比其他弟妹多继承父亲的遗产。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属于原、被告父亲所有。周丁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就诉争房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以及房子重建的费用,因而他的辩解意见不成立。诉争房在被拆迁前由周丁居住、使用,故“提前搬迁奖励”及“租房补贴”共计8万元应归他所有。

该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判令原被告4人平分扣除“提前搬迁奖励”和“租房补贴”之外的拆迁补偿款。

案例二 仅按手印未签字 遗嘱仍有效

2004年,陈老太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台江区南禅新村的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只登记她一个人的名字。她和丈夫共生育有14女,即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及刘戊。刘戊与何甲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何乙与何丙。陈老太的丈夫先于她过世,陈老太于2009年病逝,刘戊于2000年病逝。

刘甲和母亲长期住在南禅新村的这套房子内。直到去年,该房遭遇拆迁,被安置在台江区红星苑小区内。

因为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有不同意见,刘甲将何甲、何乙、何丙、刘乙、刘丙和刘丁一起告上法庭。

诉讼中,刘甲提供了一份遗嘱,说这份遗嘱是母亲生前所留。遗嘱的内容为:“我年已八十九岁,现有房产壹套位于台江区南禅新村。由于我长子刘甲,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现在我神智清楚的情况下,立下本遗嘱:决定将该房产产权在我百年之后由其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议,但刘甲应照顾我的日常起居生活至我百年之后。”

刘甲认为,自己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尽到了为她养老送终的责任,有权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这套房产。

庭审中,大多数被告都表示:刘甲在生活上长期照顾其母,尽了为人子女之责。他又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刘甲提供的遗嘱真实可信,同意按陈老太生前遗嘱的意见,由刘甲继承诉争房。

刘丙和刘丁则有不同意见。她们认为:陈老太退休之前是一家幼儿园的园长,识字自书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刘甲提供的所谓遗嘱,是不真实的。首先,这份遗嘱属于仅有打印件的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名字上面有一个手印,是否是立遗嘱人本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所按上去的,现在已经无法证实。其次,这份遗嘱没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最后,见证人吴某某和证明人中的代书人林某,其年龄与立遗嘱人年龄相当,现在已经过世,在立遗嘱的当时,是不可能使用电脑打字操作。因此,该遗嘱并不是陈老太所立,是无效遗嘱。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该份遗嘱的形式来看,属于代书遗嘱,该份代书遗嘱上的遗嘱人陈老太虽未签名,但在她的名字上面有按手印,同时见证人吴某某和代书人林某均在遗嘱上签名。诉讼中,刘丙虽然提出遗嘱没有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的问题,但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陈老太生前手会抖是确认的。依据立遗嘱的时间,陈老太立遗嘱时已超过87岁,所以刘甲主张被继承人陈老太因年老手抖不能亲笔签名而在打印的姓名上按手印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现结合上述证据及被告当庭表示,其母亲生前有表示过诉争房屋由刘甲居住一辈子,法院认定该份遗嘱应是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应由刘甲继承。

案例三 继承权纠纷超过20年 诉至法院被驳回

陈依伯与李依姆于1941年左右结婚,双方共育有子女5人,即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依伯于1984年去世。

坐落于仓山的一座木结构双层楼房,建筑面积为159.78平方米。19894月,房管局发放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将其产权初始登记在李依姆名下,权利来源登记为1967年受自建产业。

20145月,李依姆与相关部门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货币补偿款181万多元。

此后,因对这笔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有不同意见,陈甲和陈乙作为共同原告,于去年底将李依姆、陈丙、陈丁、陈戊一起告上法庭。

陈甲和陈乙认为:诉争房屋中属于父亲份额的部分应属他的遗产,他们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建造时间为1967年,在陈依伯和李依姆的婚姻存续期间,因而该房屋原应属于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在陈依伯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他份额的部分,应属其遗产,其配偶和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均有权继承。1988年,李依姆将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向房产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取得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中“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的权利被侵害至今已超过20年,现其对诉争房屋或基于该房屋拆迁产生的补偿款提出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于上个月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律师支招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据了解,近年来,因遗产纠纷导致的兄弟阋墙、父子反目、夫妻婚变、亲人断交屡见不鲜。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表述不清引起的。因此,一份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有效的遗嘱对减少在世的亲人们的纷争至关重要。

就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问题,福建理争律所资深律师陈鸿星提醒大家: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要订立有效遗嘱,可以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厘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第三步: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以上内容由陈鸿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鸿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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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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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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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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